不具有合理性,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不符合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面对劳动纠纷的其他疑难问题,您可以咨询或委托华律网专业律师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合理吗?
不具有合理性,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不符合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符合合法辞退的要求。
首先,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如果劳动者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后,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如果未经相关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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