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7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A公司(申请执行人)与B公司(被执行人,原C市D煤矿)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经E市F区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需归还A公司383.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059元由B公司负担。因B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2013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由于煤矿企业重组整合,B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G公司(后变更为H公司)承继,法院裁定变更H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022年4月13日,H公司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3097万余元后,将该款全部转至控股股东I公司的账户。
A公司以I公司收取H公司的退税款为由,申请追加I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I公司为被执行人,后I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裁定撤销了追加裁定。
2023年8月15日,法院发出通知书,要求I公司将应归属于H公司的1750万元退还至法院执行账户。
异议与答辩:
异议人I公司(刘晓强律师代理): 提出执行异议,主张退税款不属于被冻结财产,且即使属于被冻结财产,责任人也应是办理冻结手续的银行。
申请执行人A公司: 认为H公司擅自处分财产,I公司作为H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违反了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是自处分财产的责任人。
被执行人H公司: 辩称支付I公司的款项系正常偿还债务,且该款项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具有优先受偿性质。
法院裁定:法院认为H公司在未申报及履行的情况下,将退税款转入I公司账户,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I公司主张的债权未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故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予认可。法院裁定驳回I公司的异议请求。
后续行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