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7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A(原告)与B(被告)因离婚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准许离婚,同时要求非婚生女姚XX和婚生女姚XX由B抚养,并由A支付抚养费。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晓强律师和郑某某律师,均来自某某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A与B相识于2012年5月11日,A在17岁时怀孕,非婚生女姚XX于2013年5月18日出生。双方于2015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2月6日生下婚生女姚XX。A声称自相识以来,B的暴力行为持续不断,导致A自2020年9月21日起与B分居至今,分居已近4年。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A不服该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并指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行为。
上诉请求:A上诉请求包括: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准许离婚。
非婚生女姚XX和婚生女姚XX由B抚养。
一、二审诉讼费由B承担。
二审调解结果:经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A与B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A与B同意离婚。
姚XX和姚XX随B生活,A支付抚养费。A自2024年起至2031年止,每年支付姚XX、姚XX抚养费共计15000元;自2032年起至2034年,每年支付姚XX抚养费7500元。
A对姚XX、姚XX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
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案件受理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A负担。
调解书效力: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