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5日 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编号:(2024)晋0781民初1627号
案件概述:A(原告)因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被告)赔偿损失。刘晓强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过程。
案件详情:
原告(A): 马XX(化名A),女,201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XXX园X区X号楼1单元XXX户。法定代理人:马XX,系A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强律师。
被告(B1): 牟XX(化名B1),男,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XX镇XX村北大街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系B1的母亲。
被告(B2): 介休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化名B2),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XX街道XX路XX苑小区X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B3): 天津XXXX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化名B3),住所地天津市XX区XX街道XXX底商202-4楼。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B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化名B4),住所地深圳市XX区等XX道招商开元中心X地块X座。代表人:王XX。
诉讼请求:
判令B1赔偿A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损失10161.08元。
判令B4对B1应支付的损失赔偿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令B2和B3对B1应支付的损失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A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B承担。
事故经过:2024年3月3日17时45分许,B1骑行电动自行车与A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A受伤。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B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
B4赔偿A医疗费等共计4493.08元。
B3赔偿A护理费等共计2560元。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26.33元,由B4负担12元,B3负担7元,A负担7.33元。
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