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5日 8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名称: 为葛XX代理无罪刑事辩护成功
案件概述:A指控B涉嫌诈骗,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和上诉,最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详情:
原告(A): 曲某,声称被诈骗,购买的瓷器为假货。
被告(B): 葛某某,被指控参与诈骗活动。
案件过程:
2006年,B与王XX、李XX(已死亡)合谋,由李XX将A骗至湖南省岳阳市,王XX谎称其拥有的瓷器为明清时期的古瓷器,B协助王XX出售瓷器。
A以460万元购买了王XX的1178件瓷器,后经鉴定,其中大部分为现代工艺品或仿古瓷,仅有三件为古代瓷器,且均为一般文物。
A在发现瓷器为假货后,于2009年报案,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B始终否认诈骗行为,并提出无罪辩护。
辩护观点:
B辩称其没有参与古瓷交易,所写的“证明”是在古瓷打包托运后应王XX提议写的,只是执笔而已。
B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B参与了犯罪预谋或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判决结果: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B无罪,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B构成诈骗罪。同时,判决中提到古玩交易的特殊性,强调了交易者个人眼光和认识的重要性。
判决依据:
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B构成诈骗罪。
古玩交易习惯和规则,强调了交易者个人责任。
判决结果:
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宣判B无罪。
已追缴的李定超名下的存款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置,查封的瓷器由查封机关依法解封。
结语: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古玩交易特殊性的考量,以及在证据不足时对被告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