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5日 8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 刘晓强律师代理A(原告)诉B(被告)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编号: (2023)晋0110刑初324号
基本案情:
原告(A): 刘XX,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XX县人XX乡前X家庄村XX号。
被告(B): 董XX,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XXX街X号院XX楼X单元。
2023年6月12日,B在太原市晋源区万国汽贸园南门外用胶皮棒戳了A的肩膀,引发口角。随后,B从附近车行拿来镐把对A头部实施打击,导致A头部受伤。经鉴定,A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太原市普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B提起公诉。
A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B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B需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782.34元。
扣押在案的镐把1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 刘晓强,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判决日期: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