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8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A(温XX)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1(张XX)和被告B2(中国XX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原告:A(温XX)
出生日期:1948年XX月XX日
住址:霍州市李雅庄矿家属区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强律师(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
被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住所地:运城市新终县XX商品房XX号(1至2层)
出生日期:1988年XX月XX日
住址:洪洞县堤村乡XX号
B1(张XX)
B2(中国XX公司)
2023年3月18日,B1驾驶晋LXX05号小型轿车与A驾驶的晋LXX0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A重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B1负事故主要责任,A负次要责任。
A请求法院判决B1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05984.8元,并要求B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支付200000元,剩余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及因鉴定支付的交通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2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A医疗费等费用中的18000元,剩余部分按70%责任划分,由B2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此外,B2还需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伤残限额内赔偿A181000元,剩余部分按70%责任划分,由B2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最终,B2需赔偿A共计569984.89元,并一次性给付B1垫付的医疗费用10777.24元。
刘晓强律师成功代理原告A,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本案展示了刘晓强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胜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