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曼宁律师
李曼宁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13026522171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作者:李曼宁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28次举报
2023-04-25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是否有责任,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有责任的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华律网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找李曼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李曼宁律师,女,医疗纠纷资深律师,山东大学硕士毕业,现就职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曾任多家三家医院法律顾问,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15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