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民间委托理财在实践中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案件回顾
甲、乙和丙三人系好友,2015年某天乙和丙告知甲,有一大项目,投资不仅保本还可赚利息。甲即与乙签订合同,约定“1、今有甲投资100000元国家项目,若两年还挣不到钱,由乙按五年期银行利息支付甲10万加利息。2、若甲两区健康发展,并上平台,但拿不到钱,由乙双倍支付本金。但若正常拿到钱,由乙提成20%。”合同落款处:甲方是乙,乙方是甲,担保人丙,分别签字。后,甲分不到利息,也拿不回本金,双方也翻脸不认,至此,甲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首先,本案应当定性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该投资是投资项目,同时约定了附期限条件的本息固定回报及返还条款即如果两年内投资没有回报,合同第二条则约定了附条件的受托人、委托人之间投资利润、报酬分成条款,即如果投资正常赚到钱,由被告乙亦即受托人提成20%。纵观整个合同的签订过程及通过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原告甲亦确实对涉案的投资项目进行过考察,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通过委托理财形式,实现资产的增值及投资回报。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次,涉案合同是有效合同。只要是合法的合同关系均应受法律保护。第一,双方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现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委托理财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包括民间理财合同中的本息固定回报等保底条款。本案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进行的投资理财行为,仅仅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涉案委托投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最后,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丙答辩合同签字时没有“担保人”三个字,主张其仅仅是“证明人”,亦主张系原告甲后添加,但丙在庭审中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中的“证明人”身份,也不能证明签字时合同文本担保人落款之处没有“担保人”三字,亦不能证明“担保人”三字系“事后他人擅自添加”,又以不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结论被告丙仍应承担涉案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甲的诉求。
律师视角
现实中存在很多类似的民间理财情况,但大多数是没有正规的合同,而案件往往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更多的是口头承诺保本、高利息、担保等,基于所谓的“信任”,亦或是所谓的“保本”,导致自己的大量财产损失。因此我们律师建议:
1、在选择投资理财机构时,一定要注意识别该机构的资质,查看是否有正规的资质,有无正规的投资项目,不要被广告蒙蔽进行盲目投资,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以规避法律风险。
2、委托亲朋好友或者熟人投资理财时,不能出于双方的友好关系就大意,认为投资就一定很可靠,对此我们还是建议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协议,就委托事项、收益及亏损分担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