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人在充分梳理、掌握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敏锐发现被告公司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遂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进行财产保全。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 117304 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17304 元中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从 2024 年4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三、被告XX在认缴出资 950000 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XX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XX在认缴出资 50000 元的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XX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李天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