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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林强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5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某日,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民主街卉香路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吴某骑行的三轮车相撞,致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警。经乙醇检验鉴定,张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视赔偿谅解情况,选择性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抢救被害人,自觉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4、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5、张某家境贫困,至今未婚,且父母年事已高,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定罪的同时,适用缓刑。

另查明,2021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其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郝某的证言,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与被害人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林强律师,联系电话18866369333,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考试417分,专业理论知识扎实;有多年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