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贵凤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1:00

  • 咨询热线:13223751258查看

  • 执业律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亲办案例(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医院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赔偿

发布者:聂贵凤|时间:2022年10月10日|16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系原告之子。

被告:延津XX医院。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甲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庭审中变更赔偿数额为71286.5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0月29日不慎摔伤,住进被告处治疗,因被告医术差造成误诊,使原告错过最佳治疗期限,给原告造成终身疾病。该医疗事故经新乡市医学会技术鉴定,被告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延津XX医院辩称,1、原告受伤曾按医疗事故申请新乡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新乡市医学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了被告方负次要责任4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而且原告在诉状中对新乡市医学会作出次要责任也作出了肯定,因此本案就过错责任问题,应该按照次要责任承担。2、原告事故发生在2019年10月29号,原告申请医疗过错结果在2021年3月26日得出,在一年之后得出的结论无法排除原告第一次出院后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外因造成的病情加重的结果,因此被告的过错仍然应该按照次要责任计算。3、原告受伤是由于第三方过错造成的,第三方对原告方进行了赔偿,应当从原告方所要求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原告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新乡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份、滑县骨科医院影像片2张、延津XX医院影像片6张,延津县东方骨科医院影像片2张。2、新乡市中心医院DR诊断报告单、2020年11月19日的影像片1张。3、2021年1月20日的影像片2张及诊断报告。4、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2张、影像片电子稿2张。

5、延津XX医院治疗收据10张,花费1211.44元;中心医院收费票据2张,花费1063元;371解放军医院票据1张,花费284.5元;滑县骨科发票1张,花费62.5元;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电子发票2张,花费375元;东方骨科医院票据1张,花费310元。以上票据证明原告就医开销费用。6、鉴定意见书2份,证明被告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存在因果关系,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180日,营养期、护理期为90日。7、上海的鉴定费发票2张,国信的鉴定费发票1张,证明鉴定花费。8、加油收据2份。9、食宿、过路费转账记录。

被告延津XX医院的质证意见为:......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与证据5相互印证,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6、7真实,法院予以采信。证据8、9,法院将予以酌定。

被告延津XX医院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新乡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经向新乡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得出该事故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对该结论进行认可,并且该结论是在原告受伤后法定鉴定时间内进行的鉴定,比较客观公正。2、延津XX医院的情况说明、诊治概要、医方观点各1份,影像表现诊断意见单、数字化摄影申请单、处置申请单、处方单。

原告甲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医学会的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认为应该以上海的鉴定意见书为准,此鉴定结论在医学会结论之后,且该鉴定机构在委托方提交所有结论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上海出具的结论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对证据2,对情况说明不认可,医院故意隐瞒病情推卸责任。对治疗概要不认可,当时医院没有说治疗方案有两种,只是让贴膏药,也没有告知手术风险及费用。对医方观点不认可。对影像表现诊断意见单、数字化摄影申请单、处置申请单真实性无异议,内容认可,但有些日期不符合。

经质证,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法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2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相符合的部分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9日,原告甲摔伤后于当日就诊于被告延津XX医院,影像表现:左跟骨可见低密度骨折线影,左跟骨可见不规则透亮裂隙,左跟骨侧稍塌陷。诊断意见:左跟骨骨折。11月11日,患者再次到被告处复查。影像表现:左跟骨可见明显线影,断端移位明显,左跟骨侧稍塌陷,可见骨痂生成。诊断意见:左跟骨骨折。12月2日,患者再次到被告处复查。影像表现:左跟骨可见明显骨折线影,断端明显,可见骨痂生成。诊断意见:左跟骨骨折。原告在该院治疗的医疗费1211.44元系第三方支付。

另查明,原告在河南滑县骨科医院拍X线检查,花去医疗费62.5元。原告到延津东方骨科医院拍X线检查,花去医疗费310元。2020年11月19日,原告在新乡市中心医院花去检查左根骨诊疗费285.5元,2021年1月20日花去检查左根骨诊疗费777.50元。

2020年7月23日,新乡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结论为:原告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延津XX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疗护理建议为进行手术矫正足骨塌陷及距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并治疗骨质疏松。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责任大小、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2021年3月26日,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延津XX医院对被鉴定人甲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二)被鉴定人甲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花去鉴定检查费375元,原告此次花去医疗损害鉴定费160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050元。

2021年4月16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为:豫国信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555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甲:1、误工期限拟定为180日;2、营养期限拟定为90日;3、护理期限拟定为90日。原告此次花去鉴定费1900元,鉴定检查费284.5元。

还查明,原告甲为农村居民,1964年8月21日出生,在被告处诊疗时已经超过55周岁。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为46858元/年。20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

法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因摔伤到被告处就诊后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应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予以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甲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因原告在被告处的治疗费系第三人花费,故对原告在被告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新乡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费1063元、滑县骨科医院的医疗费62.5元、延津东方骨科医院的医疗费310元共计1435.5元系原告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因原告在被告处就诊时已超过55周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情况,故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3、护理费,按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6858元的标准,计算护理期90天为11554.03(46858元÷365天×90天=11554.03元)元;4、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营养期90天为1800元;5、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560元及食宿费590元,根据本案实际及原告诊疗情况,法院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按20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计算20年,十级伤残为69500.68元;8、鉴定费用为18950元;9、鉴定检查费为659.5元。以上各项合计106049.71元,按照被告承担50%的比例为53024.86元。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为3000元,前述相加共计56024.86元。

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应予以扣除的辩解,因法院确定被告承担50%的责任,在原告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未超出被告应承担的50%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此项抗辩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延津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6024.86元。

  • 全站访问量

    16942

  • 昨日访问量

    5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聂贵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