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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俞丹丹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6日 303人看过 举报

2025-09-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丹,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被告2

被告3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1被告2被告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日立案受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丹、被告2被告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9717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535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被告1被告2被告3系家庭合伙经营关系。原告经营布料批发和零售。三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布料。后经对账,三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07172元,扣除已支付10000元,尚欠297172元。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1未作答辩。

被告2答辩称:XX。

被告3答辩称:XX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1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后,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双方于某日的对账金额为297172元,而之后双方约定退货事宜,但对退货金额被告1未签字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原告当庭主张退货金额为43652元后,变更诉请金额为253520元,不损害被告1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2被告3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35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俞丹丹,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台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台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1331020********56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