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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与被告骆*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限期偿还

发布者:刘嘉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16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海,男,1987年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嘉伟,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骆*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王*海与被告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刘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请求判令:1、被告骆*强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2、被告骆*强依约定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6月12日起暂定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为81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

被告骆*强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原告王*海与被告骆*强原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12日,骆*强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海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向王*海(432522198709××××)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月利率2%,于2020年01月18日到期,还款付息。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且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借款人:骆*强身份证号×××813X日期:2019.6.12”。王*海取款20000元,结合自有的10000元,依约向骆*强共计提供30000元现金,但借款到期后,经王*海多次催讨,骆*强仍未偿还分文借款本息。

2、2020年5月21日,王*海与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骆*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骆*强向原告王*海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骆*强应予偿还。三、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借条上载明月利率为2%,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6月12日起的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四、关于律师费的问题,虽聘请律师系当事人的权利,但非必要和必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骆*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6月12日起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被告骆*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嘉伟律师,联系电话:13297310829,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期间担任某局地方直属单位及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犯罪、人身损害、继承、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