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款性质是违约金还是定金?
最近承办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案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出资方乙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200万元到甲公司指定账户作为信誉保证金,保证金在大楼封顶后10日内返还乙公司;建设项目在合同签订日起设计及报建应在一年内完成;如不能完成,视为违约并没收信誉保证金。乙公司依约向甲方支付200万元,但甲公司却未能在指定日期完成合同约定,故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双倍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涉诉信誉保证金是违约金还是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合同内容约定,本案合同有关200万元性质应属于定金。理由如下:
1.合同有关200万元的约定,本质上就是将200万元作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期完成建设项目这项债权的担保,而且符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特征。
2.此款为在缔约后先行履行行为即已交付的款项,符合定金特点;此时尚不存在任何履行行为和违约行为,遑论“先行支付违约金”。
3.乙公司已经依约支付200万元,符合定金合同成立的要求。
4.尽管合同没有约定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都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综上所述,本案200万元性质应认定为定金而非违约金。最终法院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甲公司双倍返还涉案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