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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769人看过

2021年8月7日7时许,在长春市某烤鸭店门口,被告人赵某某因被害人孟某停放的×××号面包车挡住了自家烤鸭店,在明知制动管路被破坏后,会导致车辆制动直接失效,极易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使用蓝色夹剪将×××号面包车刹车油管剪断。被害人孟某驾驶该车离开时,由于车辆制动系统被破坏,无法制动,将某超市南门9号车库门撞坏。经鉴定,×××号车的车辆制动管路被破坏后,导致车辆制动直接失效,驾驶员在不知情情况下驾驶上路,极易造成车辆毁坏,并易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破坏他人驾驶的汽车制动系统,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工具夹剪一个,予以没收。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涉及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倾覆,是指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毁坏,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因而对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危险,是指具有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毁坏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本想破坏汽车,但实际上破坏了电车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同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观上是看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是否明知;客观上是看其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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