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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

作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6次举报

 2021年1月1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宜章县某山场责任田上务农活时,吸烟后随手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在田上,约10余分钟后,丢烟头处起火引燃田埂旁茅草,虽经扑救,火势仍蔓延到附近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142.4亩(9.49公顷),其中马尾松、杉木有林地124.6亩(8.31公顷),特规灌油茶林地面积2.3亩(0.15公顷),灌木林地15.5亩(1.03公顷),林地植被严重烧毁。

2021年1月14日,谢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142.4亩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谢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决: 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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