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王某(已判刑)在某县汇金大厦、天力大厦等地,以“金桥投资公司”名义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汽车抵押向借款人收取6%-15%的月利息且利息在放款时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方式,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备用钥匙、给抵押车辆安装GPS。王某为“公司”负责人,先后招募被告人姜某、王新某等人为员工。在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时,被告人姜某、王新某等人受王某指使,强行将借款人抵押的车辆拖回,并以抵押的车辆相要挟,向借款人催讨本金、利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郑某以×××马自达轿车向金桥投资公司抵押借款。为讨要欠款,2017年6月,被告人王新某等人强行拖走上述车辆。
2.2017年上半年,李某1以×××捷豹轿车向金桥投资公司抵押借款。为讨要欠款,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姜某、王新某受王某指使强行拖走上述车辆。
3.2017年6月,刘某以×××起亚轿车向金桥投资公司抵押借款。为讨要欠款,2017年10月,被告人姜某、王新某及王某在宁波市鄞州区老庙工地停车场强行拖走上述车辆。
4.2017年7、8月份,王某以×××雷克萨斯轿车向金桥投资公司抵押借款。为讨要欠款,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姜某、王新某及王某等人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一小区地下车库强行拖走上述车辆。
2021年8月3日,被告人姜某、王新某自动至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王新某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被告人姜某、王新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姜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新某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罪名。
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首先,必须是法律禁止或无法律依据要求他人履行的债务,比如因高利放贷、套路贷、赌债、毒资等方式产生的。其次,行为人采用“软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催收,比如油漆写大字、塞门锁、拉条幅等恐吓、威逼,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实践中,要结合催收债务的次数、手段、后果、社会秩序破坏手段、催收人职业等方面考虑。
非法讨债还有可能构成的犯罪:
行为人非法讨债的,还可能会构成的犯罪是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讨债过程中强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刑法》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理论上讲,未经主人同意进入,且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当然,我国对私人住宅的保护力度达不到那么强,实践中构成此罪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比如时间较长、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