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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内将存放遗体房门上锁,强迫家属接受擦尸体穿寿衣等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922人看过

某市殡仪馆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系该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被告人孙某影于2013年以前承包某市殡仪馆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鲜花、小卖店、花圈(殡葬用品大全)业务至案发。

2017年9月份,马某因交通意外死亡。在该市凤凰山殡仪馆内,公安机关为马某尸检后,被告人李某某将尸检屋门上锁,伙同被告入孙某影、孙某苹以不交钱就不给开停尸房门、不让死者家属看马某遗体相要挟,强迫死者家属接受擦尸体、穿寿衣的服务并支付费用4800元。

2018年6月,孙某某因交通意外死亡。在该市凤凰山殡仪馆内,被告人李某某以不交钱不能进行下一步尸检相要挟,从死者家属索要300元后,又伙同被告人孙某影、孙某苹以不交钱就不能给遗体火化相要挟,强迫死者家属支付给死者买寿衣、穿寿衣的费用4300元。

2018年10月,杨某因交通意外死亡。在该市凤凰山殡仪馆内,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苹、孙某影将存放遗体的房门上锁,拒绝死者家属看遗体并以此手段相威胁,强迫死者家属接受给遗体穿寿衣的服务并支付费用3000元。

2018年10月,郭某某因交通意外死亡。在该市凤凰山殡仪馆内,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苹、孙某影将存放遗体的房门上锁,拒绝死者家属看遗体并以此手段相威胁,强迫死者家属接受给遗体穿寿衣的服务并支付费用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影、李某某、孙某苹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孙某影、李某某、孙某苹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建议适用缓刑,因三被告人的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给死者家属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及经济损失,虽然其家属代为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但考虑到三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对三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影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孙某苹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特定行为。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特定行为,主要包括五种情形: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本罪的行为对象法条中所称的“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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