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购买房屋时,或为规避赠与或继承时要缴纳的税费,或考虑到家庭破产风险等,选择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就成为了重点。离婚时能否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所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赠与时,应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父母代理或者经其父母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接受赠与这类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全款购房,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代签购房预售合同的,通常可认为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将其赠与未成年子女,且不需要未成年子女作出接受的明确意思表示,赠与关系即可成立,未成年子女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但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若夫妻在婚内有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屋的合意,一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房屋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不过,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