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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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事故,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

发布者:钱宁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2019年3月份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上楼搬运水泥、黄沙、砖块的工作。 2019 年11 月份开始,被申请人经营者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资,年底剩下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申请人平时的工作一部分是公司安排,另外一部分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的员工进行安排,申请人之后发生事故,但是被申请人不认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或个人劳务关系,申请人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只能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从而申请工伤认定。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19年 11 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过程

律师在接受本案的当事人委托之后,申请人认为,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

请人进行日常的管理,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安排相应的工作: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领取相应的报酬:,申请人从事的工作也是被申请人的业务主体范围,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录音,微信聊天,申请人的雇主责任险投保情况、以及被申请人的工商内档,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进行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申请人入职某些被申请人单位时,存在很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的情况,这种时候一定要记得拍照留底,确认劳动关系主要证据材料就是单位工资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但是往往大部分职工确认劳动关系的都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此需要员工尽可能保留和单位有关的相关材料。

钱宁律师,咨询电话:17701479052,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分家析产/劳动争议案件为人诚恳,勤勉尽责;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2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