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民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土地纠纷房产纠纷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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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宁波杭州湾新区XX水产养殖场诉宁波X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政赔偿案

发布者:李军民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行政诉讼 |7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宁波杭州湾新区XX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XX水产)是一家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的水产养殖企业。该企业因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裁定,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水产的委托代理人为李军民律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审理: XX水产主张其对涉案建筑物享有权益,而被上诉人宁波X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X资规局)在拆除涉案建筑物时未依法通知XX水产,程序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XX水产的起诉,认为XX水产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XX水产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XX水产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错误,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件意义: 本案的成功在于李军民律师的专业代理,为XX水产争取到了继续审理的机会。李律师在案件中充分运用法律知识,突出了XX水产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成功推翻了原审法院的裁定。此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特别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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