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标律师

  • 执业资质:1522320**********

  • 执业机构: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合规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发布者:王标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2日|分类:抵押担保 |109人看过


 

 

裁判要旨

如果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该案件一旦确认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而且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同时覆盖二者的情况下,还会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对于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福建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案》【(2022)最高法民终161号】?

争议焦点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要防止滥用该项诉权,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故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提起第三人之诉的当事人是否属于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2.是否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建行新罗支行是否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建工程设立抵押后,抵押权人对该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如果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该案件一旦确认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而且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同时覆盖二者的情况下,还会直接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因此,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对于该房屋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新罗支行作为案涉工程的抵押权人,在XX公司已向其承诺放弃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就XX公司与X泰公司对案涉工程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XX公司关于建行新罗支行不具有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行新罗支行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本案中,XX公司于2018年1月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X泰公司,福建高院于2018年7月31日就该案作出生效的(2018)闽民终790号民事判决,而建行新罗支行于2020年8月31日才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间隔长达两年多。作为专业的商业银行,建行新罗支行在XX公司已向其出具放弃案涉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函》的情况下,多次参与龙岩市政府就案涉工程召开的协调会,知晓案涉工程因资金短缺而停工的情况,其应当预见并关注到XX公司与X泰公司之间因案涉工程而发生诉讼的情况。此外,案涉工程由XX公司与昌源公司两家建设公司承建,建行新罗支行自认得知涉及昌源公司与X泰公司的诉讼后,以第三人身份提交申请并参加诉讼,这表明其能够跟踪了解到与案涉工程相关的诉讼情况。但是,建行新罗支行并未跟踪了解XX公司与X泰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并陈述其在申请强制执行X泰公司后无需关注案涉工程的涉诉情况。而且,在(2018)闽民终7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已于2019年5月28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后,建行新罗支行仍然未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直至长达一年零三个月后的2020年8月31日才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建行新罗支行本应知道XX公司与X泰公司之间的诉讼情况,并申请参加该案诉讼,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该案诉讼,故其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起诉条件。建行新罗支行关于其已于2016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闽08民初32号民事判决,并在执行过程中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没有必要时刻关注X泰公司涉诉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建行新罗支行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建行新罗支行的起诉。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建行新罗支行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来源:法门囚徒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