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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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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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者:刘强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1998年是以实物出资,增加a公司的注册资本!后期在执行a公司债务时,并无可执行的财产!经本律师查询a公司相关工商内档以及增资时的相关审计文件等问题,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原告,执行法院经听证后依法裁定追加!原告对追加裁定有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律师代理被告依法予以应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执行法院的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法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

刘强,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5020770818(微信同号)。曲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秉承“依法辩曲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4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