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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利息、罚息等合计超利率上限,要求调减能否支持?(看要点)

作者:刘艳红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9次举报
案涉《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重组宽限补偿金的,则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重组债务将重组宽限补偿金率提高至年化24%。本案二审中,华融吉林省分公司、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实质就是案涉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据此,华融吉林省分公司以最高年利率24%的标准向债务人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和天津科亨公司主张案涉借款利息,不仅具有合同依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松原联华石油公司、天津科亨公司所提不应支付案涉重组宽限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 注:1、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法定利率,并无上限规定;2、金融借款合同利息调减以借款人提出主张为条件。


刘艳红,拥有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有着丰富的诉讼、非诉经验,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纠纷的解决。其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工伤赔偿、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