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管学龙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父亲)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李XX
原告张某1与被告李XX、XX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保险临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70764.5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日16时30分许,李XX驾驶鲁Q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沭县苍马山停车场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张某1发生碰撞,致使张某1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1无事故责任,李XX全部责任。张某1花费较多,李XX未支付,由此张某1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张某1的诉讼请求。
李XX未作答辩。
XX保险临沂支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在核实涉案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均合法有效,且无拒赔免赔情形后,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2.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XX保险临沂支公司对张某1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2日16时30分许,李XX驾驶鲁Q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行人张某1发生碰撞,致张某1受伤。2021年5月24日临沂市xx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出具第371329420210001703号道路交通证明,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1无责任。事发后张某1到临沭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转至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2022年2月16日再次到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期间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9181.89元。
2022年3月4日,张某2委托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1伤情进行鉴定,该所出具河东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1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1的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并主张180日均由父亲张某2护理,张某2系从事交通运输业。XX保险临沂支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张某1提交的护理费材料,无法证明张某2收入存在减少情况,且无法证明护理期间一直由张某2护理,本院认为,XX保险临沂支公司的辩驳意见成立,结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张某1父亲张某2的护理期间为120日,张某1母亲的护理期间为60日。
李XX驾驶的鲁QD××**号车事发时在XX保险临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2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责任险)各一份。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责任承担,张某1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李XX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庭审情况和张某1的伤情及其相关赔偿标准,张某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9181.89元、护理费(261.7元×120天=31404元;119.8元×60天=7188)共38592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1天=330元、交通费11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损失共计61713.89元。因李XX驾驶的车辆事发时在XX保险临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故张某1的上述损失,应由XX保险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6702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211.89元,李XX赔偿800元。
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造成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61713.89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6702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211.89元,被告李XX赔偿8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相公支行账号:62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100元,被告李XX负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