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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疫情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作者:申学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44次举报

      不可抗力”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法律专业名词,指的是常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包括自然现象、军事行动、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变化等等,通常发生该客观情况后能对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产生一种法定的免责效果。


        通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认为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有可无,对于与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关”的不可抗力条款不甚重视。然而一场弥漫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持续了两年之久,且至今依然形势严峻,由于疫情原因,使得“不可抗力”这一较为冷门的法律知识点成为了近两年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的高频词汇。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事实,对于合同履行、以及各种法律关系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对因疫情引发的法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行裁判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观点进行梳理。

一、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现已改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五百九十条)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与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疫情是否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的裁判观点

1、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花之海婚庆文化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苏07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


2、个人之间租金出租车用于运营,因疫情封控导致无法正常运营而无力支付租金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全额退还押金。

案例索引:徐如兰与王卫东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内01民终4162号民事判决书]


3、疫情影响虽然造成了合同一定的履行困难,但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出现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的,一方单方请求解除合同本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毕敬文、内蒙古天岁每一天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21)内知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


       4、疫情的发生引发社会恐慌从而影响合同履行,且当事人将客观条件等约定在不可抗力范畴的,疫情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案例索引: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大连南北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宁01民再72号民事判决书]


       5、合同签订时疫情已发生,不具有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一方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张某薇与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5)沈民(2)房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


        6、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疫情的,疫情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案例索引: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桂林新勤业农牧有限公司、焦某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象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


7、合同签订后发生疫情的,政府采取的行政干预措施对合同履行构成阻碍的,疫情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案例索引:殷某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案[(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


       8、疫情仅对合同履行造成部分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疫情不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案例索引:大连某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某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现任职于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