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申学敏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人民路。
法定代理人:赵律师,北京市**(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石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奈律师,内蒙古永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学敏,内蒙古永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被告石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奈律师、申学敏到庭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石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当时原告和被告均已离婚,各自育有一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2018年原告与石某某在原告租住的车站西街一处楼房内生活在了一起,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直到2020年,原告发现石某某在外面还有其他女人,并且相处多年。原告为此又愤怒又伤心时,与之发生了冲突。石某某还动手殴打了原告。此事还惊动了双方的朋友和家人,因此原告与石某某分手,于2020年10月底房租到期后各自搬回了各自儿子家中居住,结束了三年的同居关系。2021年4月,石某某被确诊为肝癌。被告石某找到原告陈述自己经营着两个店铺,而且妻子马上要生产,没有时间照顾父亲,请求原告看在多年的情份上照顾生病的父亲,并承诺事后会给一定的报酬来感谢原告。原告经过多方思考暂时放下恩怨,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全心全意的照顾起生病的石某某。从2021年5月1日起原告带着生命垂危的石某某多次进出北京和呼市的各大医院,没日没夜的照顾了整整13个月直至2022年5月19日石某某去世。事后,被告心存感激,让原告把银行卡信息提供给被告,愿意兑现之前的口头约定,给付6万元作为劳务费,但后来被告又反悔,经过多次沟通也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石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孙某与答辩人父亲存在长达17年的稳定的恋爱同居关系,其确实在父亲去世前陪伴其就医,但并非系答辩人所雇佣,而是出于双方的同居关系。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好意施惠,并不产生民事法律效力。原告好意施惠的对象已经去世,原告将其情谊行为转化为金钱债务要求答辩人承担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并未成立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答辩人及其父亲从未雇佣过原告孙某,答辩人也未向原告作出过任何支付劳务费的承诺,原告主张6万元劳务费无任何事实依据。本案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平分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抚恤金不能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捏造了所谓的工资劳务一说。其诉讼请求于法于理都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于石光柱患病期间曾陪其就医住院。
判决结果: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当事人就其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原告孙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石某间存在劳务关系,孙某虽照顾陪伴过被告的父亲,但其未能就"照顾"这一事实的起始时间,劳务费用的约定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50 元,由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