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兴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x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该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房产公司向张某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 22760(违约金按总房款1138000元*2%计算);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x房产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与x房产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购买了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总房款1138000 元。根据合同约定x房产公司应于房屋交付后365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约定逾期违约责任。涉案房屋于 2018年7月17日交付,x房产公司存在逾期办证违约行为且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张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x房产公司辩称,同意与张某协调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x房产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18208元;
二、如x房产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违约金,则x房产公司需向张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22760元及案件受理费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