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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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未按时发工资怎么办?

发布者:钱斌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734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4年4月11日,某公司向陈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薪资发放为“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合同未明确薪酬的具体发放时间,仅约定“甲方(即被告)按照在招募过程中与乙方(即原告)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在职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发放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所示,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9日、10日发放,上述期间仅有2020年10月14日、2021年6月11日不属于顺延情形。

后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引发争议,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段仅截取部分内容,详细内容可以查看原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明确“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被告按照在招募过程中与原告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原告工资,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在每月8日前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上月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但事实上,被告违反上述条例规定,如8日恰逢休息日的,均顺延至下周一发放工资,且期间亦存在延期至11日、14日发放的情形。被告抗辩其制定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每月8日-15日”为发薪日,但被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制度已依法告知原告或进行了相应公示,故在双方已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情形下,该制度对原告不适用。按双方约定,原告2021年6月工资应在7月8日(周四)发放,但被告未按时支付。

原告以此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根据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48543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律师解读

按时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在与劳动者达成约定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在用工过程中需要更改工资的发放时间,需要与劳动者重新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在未发生法定情形及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修改工资发放的时间,此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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