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调岗调薪、劳动条件、单方解除、经济补偿金
内容概要:
用人单位调岗调薪,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千万不要轻易离职!
案情介绍:
孙某2019年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入职后,孙某被安排从事财务辅助性工作。
2020年,公司基于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其他行政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
后公司安排孙某从事人事相关工作,孙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本案中,公司调整岗位与孙某沟通协商,处分尊重了孙某的意见,也符合合同的约定,故提供了适当的劳动条件,孙某离职是因个人原因,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调整需作出合理说明,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并且调整的岗位应与劳动者能力相匹配,以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
劳动纠纷实践中经常存在个案差异,劳动者在离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必要时咨询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