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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公司分红」出资少,分红多,还有这种好事?

发布者:钱斌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公司法 |796人看过

?关键词:

出资比例、分红比例、股东意思自治、自由约定

内容概要:

股东分红权利属于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原则上股东分红比例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在特殊的情况下,股东分红的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案情介绍:

201x年,李某、朱某、韩某共同出资创办了特能干有限公司三人股权比例分别为30%、35%、35%,其中李某为法定代表人。

三人是多年的好友,且李某有过多年管理公司的经验,遂三人绝对给予李某更高的分红权利,三人一致决定修改章程,将三人的分红比例调整为40% 30% 30%。

后公司经营较好,获得较大利润,进行分红之际,朱某因其余事情与李某关系决裂,并提出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后众人因分红事宜诉至法院。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可自由约定。但这里要特别注意的一点,为了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这里规定的修改分红比例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本案中,李某、朱某、韩某三人股权比例虽然为30%、35%、35%但是三人共同决定修改分红比例,这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至于后续朱某与李某决裂,需要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可能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

所以在涉及股东权利时,修改分红比例最关键的便是全体股东同意,避免出现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或其他不利事项,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专业人士的介入也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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