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与杨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曾离异。惠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与王某交往。2014年,惠某未经杨某同意,将20万元款项赠与王某。杨某得知后,以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该20万元。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惠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杨某利益而无效,判令王某返还2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某向王某赠与20万元时,发生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其中10万元的赠与有效,故改判王某返还1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案涉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20万元应全部返还,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近年来,夫妻一方诉请婚外异性返还共同财产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中,就赠与合同的效力、一方的赠与行为是否发生事实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以及受赠方是否只需部分返还的问题,全省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尺度存在差异。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裁判标准也予以了明确。明确了在不具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和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形下,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该裁判规则从保护合法夫妻关系和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