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王英杰律师实例
江门A公司与佛山B公司存在多年交易往来,主要是佛山B公司从江门A公司处购买木料用漆稀释剂、固化剂等,但佛山B公司一直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给江门A公司;至201X年X月X日经佛山B公司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即第三人对账,并承诺于201X年X月X日之前付该次对账款却并未兑现承诺后,江门A公司不再向佛山B公司供货。后江门A公司曾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二佛山B公司催讨欠款,但二佛山B公司却均置之不理,至今仍拖欠江门A公司货款共计XX元不予支付。
后江门A公司委托我所指派本律师代为诉讼追讨,本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查找资料发现佛山B公司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仅有的两股东系夫妻关系,且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妻为公司财务人员。而再根据本律师掌握的法律规定,查找佛山和江门之外的其他市区案例发现,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佛山B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而要求其两夫妻股东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
在确定上述信息和思路后,本律师就在起诉佛山B公司的同时,将其两夫妻股东一起作为被告在江门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连带偿债责任。但案经江门基层法院审理后,却并未按照本律师预判的结果做出判决,仍然仅是判令佛山B公司承担偿债责任,该公司两夫妻股东并不负连带责任;本律师在与江门A公司沟通后,提起上诉,但后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经过江门本地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均不支持本律师观点后,为了尽最大努力的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再次与江门A公司负责人沟通,详细阐述了本律师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其他类案的特点,坚持之前沟通思路和方案,鉴定了当事人的信心。在获得当事人认可后,本律师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最终,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支持我方观点。
该案的意义在于,在本案之前,江门市本地两级法院对于夫妻档有限公司中,夫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本律师通过将该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律师关于夫妻档有限公司的夫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予以了支持,改写了江门市本地两级法院之前不予支持的裁判观点,具有开创性意义。而律师根据对法律含义的深度理解,结合丰富的办案经验,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应该负有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