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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未解绑银行卡的网络账号进行支付行为是盗窃吗

作者:方群升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7次举报


  1、通过手机验证的方法,擅自使用他人已绑定银行卡的网络账号进行消费,使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是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美团账号,并利用其未解绑的银行卡进行支付,这涉及使用他人的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行为。

  3、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惩罚性的规定。如果被发现有盗窃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具体的处罚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方群升律师,广东潮汕人,法学专业学士毕业,广东国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8-0209-0546方律师从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