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群升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0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群升,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4月*日决定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方群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1月*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A****M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112省道37公里800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细岗桥东侧)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
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5mg/l00ml。
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经过;被告人许某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行驶轨迹材料;交通违法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报告;现场执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之刑罚。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许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许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许某认罪认罚;3.许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就量刑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建议对许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许某罪责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