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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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小三的钱可以要回来吗

发布者:谭文倩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离婚 |304人看过

原告张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结婚并维持夫妻关系至今。2021年1月,张女士发现张先生与黄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曾结伴出游,张先生曾多次向被告黄女士转账,并为其购买钻戒、充值话费等。原告认为,张先生在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其向被告黄女士多次转账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应视为无效,故委托提起诉讼,处理涉案争议。

原告张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黄女士)的行为无效;2、被告女士向原告(张女士)返还77198.4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女士辩称:称:1、被告黄女士不认识原告,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请求法院核实;2、被告黄女士是本案的受害人,因为被告黄根本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被告黄女士与张先生共同生活期间,不仅没有向其骗取或者索要钱财,而且还向张先生支付几万元用于开支;3、被告黄女士和张先生共同生活完全是为了真正的感情,是把张先生当做自己的丈夫,对两人的生活也有一定的付出,根本没有骗财之心,也没有骗财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系夫妻关系,2016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维系夫妻关系至今。2021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张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被告黄女士保持恋爱关系,且被告张先生曾多次向被告黄女士转账,并为其购买钻戒、充值话费等共计花费77198.4元。

本案中,被告张先生与原告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持与被告黄女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原告的同意,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多次给被告黄女士转账,并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购买钻戒、充值话费。被告张先生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被告张先生的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故原告张女士诉请要求被告黄女士返还其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黄女士当庭认可被告张先生赠与的DR品牌MYHEART系列简奢款钻戒现仍由其本人持有,故被告黄女士作为受赠与方应当将被告张先生赠与的价值12899元的钻戒、相关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共计63600元及充值话费699.4元一并返还给原告张女士。被告黄女士虽当庭答辩称被告张先生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其转款系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租房及住院所用,但被告黄女士未提供直接、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黄女士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先生赠与被告黄女士价值12899元钻戒的行为、并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被告黄女士转账共计63600元行为及为被告黄女士充值话费699.4元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二、被告黄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价值12899元的DR品牌MYHEART系列简奢款钻戒和64299.4元的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张女士。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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