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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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发布者:谭文倩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42人看过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黄先生承揽合同一案

原告张先生系做橱柜定制、安装,被告黄先生系家居装修工头,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黄先生指示原告张先生到他所承包的装修工地上负责橱柜定制、安装工作。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结算工钱,后续被告黄先生有延迟付款的行为,遂原告张先生找被告黄先生催要,2022年12月14日,原被告黄先生双方经过核算,确认被告黄先生共计拖欠原告张先生货款人民币18593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黄先生仍未履行。

原告张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微信聊天记录20页。证明:原、被告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结算工钱,欠6000元整,经催要,仍未还款。2022年12月13日,原告张先生通过微信的方式将结算单发至被告黄先生微信,与被告黄先生进行核算,加上之前拖欠6000元,被告黄先生共计拖欠款项18595元。2、通话录音5段。证明:原告自2022年12月30日起开始催要被告还款,被告黄先生认可欠款事实,但都以现在没钱为由拖延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者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本案中,被告将其承揽的部分业务交由原告完成,原告用自己的材料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8953元,被告也认可欠原告18953元,该款无论是工程款或是货款,被告都应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95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诉请,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一、被告黄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先生欠款18593元;二、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在日常可能会存在争议的争议中,请大家注意保留好聊天记录,便于诉讼中证明说明相关事实。在进行对账时,注意沟通清楚,明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微信的实名认证人和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便于争议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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