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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办理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蒋求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毒品犯罪 |404人看过


      这里说的毒品案件,我们主要是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所提及的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罪。可以说,毒品犯罪是没有门槛的。也就是说,比如持有毒品罪,它要求持有相关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会构成犯罪,否则就只是进行治安处罚。毒品犯罪,只要有毒品,哪怕交易不成功,运输没到地方等,都是构成犯罪的,且判处实刑的机会很大。而且,我国对毒品的严格管控来说,对这类犯罪是从重处罚的政策。


      我们只是说,毒品因为各毒品各类的“毒”性不同,所以不同类毒品不同数量的情况下,量刑的幅度是不一样的。如常见的冰毒等含甲基苯丙胺类的,达50克以上就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严重当然是死刑。又或者,哪怕毒品”毒“性不强,毒品总量不多,如果你这类的毒品犯罪行为达到3次以上的,也至少会在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刑。


      办案毒品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案件,对于证据的数量也要有一定的审查,对于证据的质量更是要仔细审查,这就是说不只在于证据涉及的具体内容,更在于这些证据收集的程序,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其次,才是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针对毒品案件有多个会议纪要,最新的还是武汉会议和大连会议。从这些会议纪要也可看出我国严打毒品犯罪的决心。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关于代购毒品和居间介绍毒品犯罪行为,争议焦点就在于是否牟利,怎么算是牟利。


       另外,可能会有人提出主观明知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主要还是在于结合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当然有时可能通过一些物证就可能洗清自己。具体还是放在具体案件内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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