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K于2022年4月1日与被告T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财务工作,合同期限至2025年4月1日。2024年5月23日,T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K主张公司未支付经济赔偿金、未安排年休假工资及欠付工资,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工资请求,K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457.85元
2.支付2023年未安排年休假工资4,090.91元;
3.支付欠付工资16,700.11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
1.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
T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
法院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2.经济赔偿金计算
K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849.91元,工作年限2年2个月,按2.5个月工资的二倍计算。
赔偿金额:4,849.91元x2.5x2=24,249.55元。
3.未休年休假工资
K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应享年休假5天。
T公司未举证已安排休假或支付工资,按日工资300%计算差额。
支付金额:4,849.91÷21.75天x5天x200%=2,229.84元。
4.欠付工资
2024年3月至5月工资经核算为16,275.11元,K主张的5月21日至23日工资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T公司支付K赔偿金24,249.55元;
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29.84元;
3.支付欠付工资16,275.11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要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举证证明变化事实及协商过程,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年休假工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已安排休假或支付工资负举证责任,否则需支付300%日工资差额。
欠付工资计算:工资扣除项目需依法依约执行,擅自扣除或计算错误需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