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XX在合肥市XX、XXX、金徽XX、XXX、特色王土菜馆、馨悦茶楼、肥西县新XX盒茶楼等多地,提供赌具牌九,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共计非法获取利益38000余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童XX、刘X明知胡XX开设赌场,仍共同为其提供资金,在赌场向赌徒提供高利贷,发放“爪子钱”,其中向刘X发放14万元,向胡X1发放6万元,向胡X2发放9万元,共计非法获利3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葛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XX、童XX、刘X的供述和辩解;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指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童XX、刘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为其提供资金帮助,维系赌场运行,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胡XX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2.胡XX所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相对固定,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童XX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2.童XX系从犯,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1.被告人刘X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2.刘X系从犯,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上旬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XX在合肥市XX、XXX、金徽XX、XXX、特色王土菜馆、馨悦茶楼、肥西县新XX盒茶楼等多地,提供赌具牌九,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共计非法获取利益38000余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童XX、刘X明知胡XX开设赌场,仍共同为其提供资金,在赌场向赌徒提供高利贷,发放“爪子钱”,其中向刘X发放14万元,向胡X1发放6万元,向胡X2发放9万元,共计非法获利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XX于2018年4月27日主动投案,被告人童XX于2018年6月24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刘X于2018年6月12日主动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XX退赃款38000元,被告人童XX、刘X共同退赃款30000元。
被告人胡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三万六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身份证明材料、查询证明证实:胡XX、童XX、刘X均符合刑事责任追究年龄。
2.归案经过证实:胡XX、童XX、刘X主动投案。
3.刑事判决书、离开狱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胡XX前科判刑及于2016年6月7日释放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童XX因赌博于2018年4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葛X的证言证明:其在胡XX开设的赌场看堆获利情况。
2.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其去过胡XX开设明珠广场岸香咖啡、XXX商务会所、南京XX与天山XX、XXX、太湖XX、火车站附近一家海鲜自助餐厅、南XX换乘中心对面一家茶楼、金徽XX几个赌场参赌。其向刘X拿了8万元爪子钱,找童XX拿了15万爪子钱;
3.证人倪X1、姚X的证言证明:赌场运行情况。
4.证人胡X1证言的证明:胡XX赌场是从2017年10月份开始,陆续干到11月份。其去过的有水阳江XX一个民房、XXX、滨河小区的馨苑茶楼、金徽阁、XXX、岸香咖啡参与过赌博。其在赌场里累计拿了28万,都是还给葛XX了。
5.证人倪X2的证言证明:其去过的有XXX、金徽阁、XXX。胡XX主要负责喊人来赌博,负责选赌场的地点,后勤等事情。葛XX等人在赌场里放爪子。
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胡XX的赌场是从2017年10月左右开始干,其是11月份左右去的。
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去过胡XX开的水阳江XX的一个民房,XXX,XXX茶楼参赌。赌场持续时间大约有一、两个月时间,总共干了有二、三十次。
8.证人马X的言证明:其去过滨湖XX、政务区的XXX和岸香咖啡、还有南七的一个茶楼。是胡XX、葛X组织的。葛XX等人在赌场里放爪子。
9.证人李某、高X证明:其去了胡XX开赌场参与赌博。
10.证人胡X2证言证明:其去过胡XX开的赌场参与赌博4、5次,在金徽XX和水阳江XX民房总共找葛XX拿了9万元爪子钱,后来刘X又找其要钱并讲这个钱是他和葛XX合伙放的。
(三)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若干张证实:经胡XX指认的赌场开设地点、位置等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胡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童XX和刘X在放赌场放爪子。
2.被告人童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葛XX、刘X在胡XX赌场里合伙放爪子钱,放给胡X16万,累计放给刘X14万,都是葛XX给他的,其和刘X都在场;胡X2从其手里拿了9万爪子钱,这个钱葛XX和刘X也知道。
3.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和葛XX、童XX在胡XX赌场里合伙放爪子钱,其知道放给胡X16万、刘X累计14万、胡X2拿9万,这些钱都是葛XX、童XX给他们的,其当时都在场。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与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童XX、刘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为其提供资金帮助,维系赌场运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胡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童XX、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XX、童XX、刘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童XX、刘X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童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四、三被告人所退赃款6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