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4、5月至8、9月期间,被告人潘XX先后伙同陆XX、卫X、张XX、张XX、孙XX、谢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肥西县XX与汤口路交口西边小树林瓦房、幸福大街驾校铁皮房、经开区方兴XX、方兴大道和合掌路交口XX民房、义城XX附近铁皮房、青龙潭XX墓地铁皮房等地开设多个流动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对庄家抽取“水钱”,庄家不赢利不抽取“水钱”,每场收取“水钱”1万元左右。
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沈XX先后伙同卫X、王XX、潘XX、张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肥西县XX与汤口路交口西边小树林瓦房、宿松XX向南尽头的民房、牛角大圩民房等地开设多个流动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对庄家抽取“水钱”,庄家不赢利不抽取“水钱”,每场收取“水钱”1万元左右。
被告人潘XX参与开设赌场40多天,共同抽取“水钱”40多万,非法获利5万多元;被告人张XX参与开设赌场30天左右,共同抽取“水钱”30万左右,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被告人沈XX参与开设赌场20多天,共同抽取“水钱”20多万,非法获利3万多元;被告人卫X参与开设赌场20天左右,共同抽取“水钱”20万左右,非法获利2万多元;被告人陆XX参与开设赌场十几天,共同抽取“水钱”10多万元,非法获利1万多元;被告人卫X参与开设赌场10余天,共同抽取“水钱”10万多元,非法获利1万多元;被告人王XX参与开设赌场10天左右,共同抽取“水钱”10万左右,非法获利1万多元;被告人孙XX参与开设赌场10天左右,共同抽取“水钱”10万左右,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被告人谢XX参与开设赌场4天左右,共同抽取“水钱”4万左右,非法获利2000多元;被告人张XX参与开设赌场3、4天,共同抽取“水钱”3万左右,非法获利2000多元。案发后,沈XX退赃2万元、卫X退赃2万元、张XX退赃1.2万元、孙XX退赃3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XX、沈XX、张XX、卫X、卫X、陆XX、王XX、孙XX、谢XX、张X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多个流动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沈XX、张XX、卫X情节严重;被告人潘XX、张XX、沈XX、卫X、卫X、谢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XX、王XX、孙XX、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XX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至3万元;判处被告人沈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卫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陆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卫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谢XX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梁X、方X等的证言;被告人潘XX、沈XX、张XX、卫X、卫X、陆XX、王XX、孙XX、谢XX、张XX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潘XX、沈XX、张XX、卫X、卫X、陆XX、王XX、孙XX、谢XX、张XX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潘XX系自首;2.潘XX认罪态度好;3.潘XX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漠;4.潘XX家庭困难,母亲重病。
被告人沈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沈XX系自首;2.沈XX认罪态度好,及时退赃;3.沈XX自愿认罪认罚;4.沈XX家庭困难,2个孩子上学,爱人无工作。
被告人卫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卫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缴纳罚金1.5万元;2.卫X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3.卫X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4.审查起诉阶段对卫X采用认罪认罚程序时,卫X完全认罪认罚,庭审中也是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X预缴罚金2000元,被告人卫X预缴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陆XX预缴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XX预缴罚金1.5万元,被告人孙XX预交罚金1.5万元,被告人谢XX预缴罚金4000元,被告人张XX预缴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沈XX、张XX、卫X、卫X、陆XX、王XX、孙XX、谢XX、张XX共同开设多个流动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XX、沈XX、张XX、卫X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潘XX、张XX、沈XX、卫X、卫X、谢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XX、王XX、孙XX、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X、卫X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XX、张XX、卫X、孙XX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陆XX、卫X、王XX、孙XX、谢XX、张XX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本案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卫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陆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卫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一、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赃款5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