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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李X、倪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2023年08月02日 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XX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XX、李XX、倪XX、董XX、陈X、李XX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具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倪XX、董XX、李XX具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韦XX、倪XX、董XX、陈X、李XX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韦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倪XX、董XX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X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除被告人李XX外,均可考虑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XX具有坦白、参与犯罪程度低、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利家庭对其帮教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韦XX、李XX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方某(房X)、许X、王X1、周某、王X2、郑某、倪X、张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及转账信息截图、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及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的公安机关就现场勘查时遇网络中断未能相关提取平台电子数据的情况说明、现金(赌资)缴款书等书证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XX、李XX、倪XX、董XX、陈X、李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董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

三、被告人倪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董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扣押的赌资286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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