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54年出生的刘师傅,在2013年3月份受甲公司聘用,担任甲公司停车场经理,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先支付3000元,每月暂压1000元作为承诺风险金。2016年1月份左右,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关闭停车场,安排刘师傅到公司后勤部门工作,每月支付2000元工资,2017年2月又安排刘师傅进入到其股东注册的另外一家乙公司工作,每月支付3000元工资,2017年9月因乙公司被有关部门通知停产整顿,甲公司自此就安排刘师傅一直待业在家,也未再发放任何工资,刘师傅找公司讨要之前暂压的剩余工资10000元,双方协商不成进而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
接触案件后,经过代理律师整理,本案诉讼的焦点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离职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仲裁时效是否经过;
3、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转至关联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出了以下意见:
1.双方签订的虽然名义上是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刘师傅为甲公司提供劳务时年龄未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适格,提供劳务的内容是甲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内容,受甲公司管理与考核,并由甲公司发放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刘师傅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当中,刘师傅与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均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虽然自拖欠工资之日起算至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两年之久,但因劳动关系未解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还在仲裁时效之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的规定,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当中,刘师傅虽然在2014年已经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领取退休金,其为甲公司提供劳务,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4.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 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当中用人单位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与刘师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办案经过
劳动者维权道路异常艰辛,该案先后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在仲裁时被仲裁机构认定为超过仲裁时效而被驳回,一审时法院仅判决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刘师傅工资,驳回刘师傅其他诉讼请求,直到二审,法院不仅支持了甲公司拖欠的工资,还支持了刘师傅的经济补偿金、承诺风险金、诉讼费等共计六万多元,虽然过程曲折,但是刘师傅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律师提醒
在此,苏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损时,要及时维权。
1.劳动者应当留意对基础证据的保存和搜集,
关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提供基础证据,从招聘方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方式、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否能够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公司业务与自己的工作是否一致、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等多方面搜集证据,将劳动关系固定,以免发生纠纷时,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又拿不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证据,从而败诉。
我们常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常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这并不是说所有举证责任均倒置,用人单位仅对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对其加班的事实,劳动者对和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劳动者应当搜集这方面的证据,以免维权时陷入不利局面。
2.劳动者在权益受损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关证据,或向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至少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不致于在时效方面吃亏。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自己的实际用工单位与合同上约定的单位是否一致,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关注用工单位的法人、名称、自己所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等关键信息的变化。
4、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坚持自己的合理诉求,不要因诉求没有得到支持而轻易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