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静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洛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著作权工程建筑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彩礼”返还知多少?

发布者:苏利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4日|分类:离婚 |248人看过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该条规定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内容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针对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