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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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著作权工程建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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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不同类型停车位的权属

发布者:苏利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3日|分类:消费权益 |1379人看过


住宅小区不同类型停车位的权属

目前,根据现有政策和法律规定,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简介

苏利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始终秉持“忠实诚信、敬业勤勉”的服务宗旨,在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基础上,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原则,办案风格细致、谨慎、沉稳,深受广大当事人信任和好评。曾代理多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侵权、婚姻家事等民事案件,并从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业务专长: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辩护。

电话:18137986170(W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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