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锟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锟,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
负责人: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 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9年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D**。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咸丰县**镇咸丰县**片区**防洪排涝(**河、**水系连通)供电设施安装工程(具体工程概况详见合同第一条),合同总造价为**7 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待甲方第一次进度结算完成后支付本合同金额的80%,剩余20%待本工程单项审计完成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完成承包的工程,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3元款项,剩余**.37 元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拒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于2024 年 11 月 9 日前向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 元。该款项履行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魏**向**支付的** 元审计费追索权让渡给湖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
二、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11 月9日前向湖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分公司开具上述款项对应的税率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 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