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男,1993 年 7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锟,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诉被告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每股人民币 7.77 元的价格回购原告所持有的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金额 233100 元);2、判令被告以 2331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为 6232.88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1000 元)、律师费(16000 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被告按每股人民币8.47 元的价格向原告授予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原告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足额支付“股权激励款”254100 元,后被告为原告办理股权登记。2021 年 11 月 9 日,被告发布《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决定对包括原告所持有的 30000 股在内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价格为每股 7.77 元。2021 年 11 月 24 日,被告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但被告仅为少部分员工办理了回购注销手续,而迟迟不为原告在内的众多员工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回购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 年 8 月 10 日前向原告吕**支付股票回购款 233100 元。如被告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吕**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按年利率 10%要求被告江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利息。
二、被告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前向原告吕**支付保全担保费 500 元。
三、原告吕**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 5145 元,减半收取 2573 元,保全费 1802 元,共计 4375 元;原吕**自愿负担 2187.5 元,被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187.5元,并于2022年8月1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吕**。原告吕**自愿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