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露律师
李晨露律师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浅析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

作者:李晨露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26次举报
一、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方式。


    商业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股东代持, 是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是为了规避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


    近几年来,因股权代持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常见的有关股权代持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代持协议效力纠纷;

2)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

    股权代持现象往往依赖于股权代持协议,因缺乏对外工商登记的公示力而存在相当大的潜在风险。因此,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对于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的权益维护尤为重要。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01

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我国当前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且不需要验资程序。在这个背景下很多公司会将注册资本提高,或者会延长出资时间,这些往往都会在公司的工商资料中体现。而在股权代持中,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隐名股东后期不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将要承担未完全出资的法律责任


执行阶段的风险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被强制执行时,如显明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可能会影响其征信记录,并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等,对名义股东的生活造成影响


02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

    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这一信息产生信赖,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提供了机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故,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第三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将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遭受损失。


代持协议无效而导致隐名股东出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上述司法结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代持协议的效力,但若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法院会以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隐名股东可能面临出资无法收回的风险。


隐名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知情权等权利。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代持协议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而无法制约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隐名股东如果想要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名义股东配合。如果名义股东不配合,那么隐名股东需先取得股东资格,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被名义股东配偶分割/继承人继承的风险

    名义股东对外为合法的股权持有人,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其代持的股权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从而由其配偶分割或被其继承人继承,此时的隐名股东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很可能导致自己的财产被他人分割。



三、如何防范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01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注意保留代持协议原件、公司开具并由名义股东签字确认的出资认缴凭证,包括收款凭证、出资证明书、股东资格证明等。对公司的所有投资须留有书面记录,且投资的资金应经本人的账户中转,以增加自己与公司的联系。

02

    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重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增加其违约成本和风险,并在协议签订后进行公证确认其效力

03

    设计股权质押模式约束名义股东,防止其擅自转让代持股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鉴于此,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跟名义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方式,将代持股权再次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此保障股权安全。



李晨露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天倪律所主席,南京市欧美同学会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