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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乃文律师成功取保

发布者: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涉案财物碰不得,销赃匿赃罪加一等;洁身自好守底线,远离犯罪享安宁。

【案情回顾】

当事人平常做虚拟货币买卖。有次与买家进行了1000个USDT的虚拟货币买卖交易。对方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款项,因进入其支付宝的款项为涉诈资金,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通过会见当事人得知其只是正常交易虚拟货币,并不知道买家支付的款项为涉诈资金。周乃文律师决定无罪辩护,争取取保;

侦查阶段主要辩护策略如下:

1、主观不明知案涉资金为诈骗款;当事人与交易对方无任何关于资金性质的沟通记录,亦无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途径知悉资金来源非法。虚拟货币交易作为新型金融活动,其法律规制边界尚待明确,当事人作为普通交易者,基于对交易合法性的合理认知参与市场行为,无法推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虚拟货币交易的模式指向非特定对象。因此,王某某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当事人仅与交易方进行了1000个USDT的虚拟货币买卖,对方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款项,双方除添加微信好友外无其他互动,亦无任何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行为系典型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属于市场主体间的正常财产流转。相关法律规定只是限制了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关于个人之间少量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只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现有证据既未显示当事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行为,亦未证明其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查处或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等后果,不符合入罪标准。

3、继续羁押已无必要,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及当事人权益。

【办案结果】

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某取保候审,远离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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